道路障礙排除標準作業說明

目的:排除道路障礙及人為損壞等問題,確保道路功能正常。

道路障礙

定義: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之情況,妨礙交通者。
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:

  1. 利用道路堆積、置放、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。
  2.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,發生濃煙,妨礙行車視線。
  3.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。
  4.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、貨櫃或動力機械。
  5.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。
  6.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。
  7. 疏縱或牽繫畜、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,妨害交通。
  8. 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、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。
  9. 在車道上、車站內、高速公路服務區,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。

處置原則:

  1. 拍照
  2. 紀錄時間、地點。
  3. 轉報警察局,請其依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82條規定,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消除障礙外,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。
  4. 告知「申請使用道路施工」之作業程序。
  5. 檢視道路及附屬設施有無損壞,若有,按「道路損壞」作業程序辦理。

道路損壞

定義:道路或附屬設施有損壞之情況。

處置原則:

  1. 拍照。
  2. 紀錄時間、地點。
  3. 處置措施依不同情境條件如下:
    1. 道路坑洞、下陷:通報養護工程所臨時修護,維持道路安全。
    2. 道路標誌、標線或號誌損壞:通報本府觀光處。
    3. 因合法申請之使用道路施工或不合法之使用道路施工行為:
      • 先通報養護工程所臨補。
      • 查明行為人。
      • 函文告知或會勘,要求限期修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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