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言

道路係供陸運交通及相關附屬設施所使用之空間,為維持其通行功能正常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於第140條1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等於第82~84條等分別限制使用方式,以及相應之處罰作業。例如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一項第一款:「利用道路堆積、置放、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。」並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一項規定:「…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,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。」

然因部分合法行為可能涉及於使用道路空間,並造成道路交通流暢性之損壞,爰為確保合法使用及用路人權益雙方之平衡,交通部亦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1條規定:「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,未經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使用道路;其經許可者,不得超出限制。」維護如興修合法房屋或其他工程時,無法避免使用道路空間工作或暫時阻礙交通之行為的正當性。

本作業說明書即為應因相關道路障礙排除、申請等之標準作業說明使用。

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

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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