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障礙排除標準作業說明
目的:排除道路障礙及人為損壞等問題,確保道路功能正常。
道路障礙
定義: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之情況,妨礙交通者。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:
- 利用道路堆積、置放、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。
-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,發生濃煙,妨礙行車視線。
-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。
-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、貨櫃或動力機械。
-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。
-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。
- 疏縱或牽繫畜、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,妨害交通。
- 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、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。
- 在車道上、車站內、高速公路服務區,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。
處置原則:
- 拍照。
- 紀錄時間、地點。
- 轉報警察局,請其依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82條規定,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,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。
- 告知「申請使用道路施工」之作業程序。
- 檢視道路及附屬設施有無損壞,若有,按「道路損壞」作業程序辦理。
道路損壞
定義:道路或附屬設施有損壞之情況。
處置原則:
- 拍照。
- 紀錄時間、地點。
- 處置措施依不同情境條件如下:
- 道路坑洞、下陷:通報養護工程所臨時修護,維持道路安全。
- 道路標誌、標線或號誌損壞:通報本府觀光處。
- 因合法申請之使用道路施工或不合法之使用道路施工行為:
- 先通報養護工程所臨補。
- 查明行為人。
- 函文告知或會勘,要求限期修復。